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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实施办法

发布: 2007-1-09 22:3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 查看: 542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文件

沪装协(2004)第069号

关于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通知


   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为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在贯彻《行政许可法》,停止执行《上海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级》资质管理的情况下,将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但有能力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

  二、原已取得《上海市家庭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级》资质的企业,凭原资质证书调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

  三、申办时间从2004年10月28日开始。

  现将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二ΟΟ四年十月十二日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中施行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当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系指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使用人为完善使用功能,美化居室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实施工作,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
  三、具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的条件是: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三)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四)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需的工具、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设计、项目经理、质量员、预算员、财务等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有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不少于20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申请、专家评估和审核,获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后,可确认该企业具有单位工程造价40万元以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

  凡符合上述条件第(一)、(二)、(三)项规定,但不能完全达到第(四)、(五)项规定(仅达到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设计、质量员等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各类专业施工人员不少于5人)的企业,可发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临时)证明书,确认该企业具有单位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有效期一年。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申请、评估和审核: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提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申请。

  (二)申请的企业应当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定期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估。

  (四)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组成证明书审核小组,对经行业专家评估的企业进行核准。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颁发: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印制、颁发。

  (二)一个企业只能取得一份证明书,包括一个正本和两个副本。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内容的变更和证明书遗失的补发,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办理。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仍符合取得证明书的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年检时间为每年5月份,年检工作由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安排。

  (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明书自行失效。

  (四)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经年检,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条件,且在过去一年内在质量、安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三条中第(四)、(五)项规定的80%,或在过去一年内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企业,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并收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

  年检结论由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年检栏中盖章确认。

  七、取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企业,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场经营行为、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该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扣证、直至取消并收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公告事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书的颁发、年检和取消,实行社会公告。
  九、本办法经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同意,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自2004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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